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4-29
实施日期 2003-04-29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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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

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外经贸委,天津市外经贸委,深圳市外经贸局,厦门市贸发局:

为进一步促进保税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现决定在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市和厦门象屿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外经贸委、天津市外经贸委、深圳市外经贸局和厦门市贸发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保税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申办事宜,标准和程序按照区外所在地区执行。同时做好区内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管理、经营资格年审和相关政策协调工作。

二、报送、注册登记及备案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办理。

三、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和厦门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要做好对试点工作的跟踪调研,并于2003年年底前将试点工作的总体进展情况、主要做法、遇到的问题和下一步建议上报商务部。

特此通知。

200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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