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2020)

文章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市规〔2020〕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1-16
实施日期 2020-01-16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 建筑工程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已废止。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在第一条“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此后条款编号顺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