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药监局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药监综药注〔2020〕10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11-17
实施日期 2020-11-17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食品药品
<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