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放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宾全国名白酒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业部(已变更);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87]商价联字第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7-03
实施日期 1987-07-03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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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放友谊商店、外轮

供应公司供应外宾全国名白酒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1987年7月3日 〔87〕商价联字第8号)

近两年来,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等涉外单位供应外宾、外轮海员的茅台、五粮液、泸州特曲、剑南春、全兴大曲、郎酒、西凤、汾酒、古井贡酒、洋河大曲、双沟大曲、董酒、特制黄鹤楼等十三种全国名白酒,供需情况、外贸单位的供货价格、人民币与主要外币的汇率时有变化,而销售价格继续由商业部管理,难以及时相应调整。为了有利于把涉外商品价格搞活,有利于多收汇,现将价格管理权限作如下调整:

一、将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等涉外企业供应外宾、外轮海员(指收外汇券的,下同)的茅台等十三种全国名白酒价格管理权限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物价局,按照“高于我国出口价,参照香港市场零售价”的作价原则,根据供求情况以及汇率等变化,灵活制定供应外宾的零售价格。

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由当地商业批发企业供应货源的,供货价格在保持合理批零差价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定。

二、十三种全国名白酒的内销(收人民币的)价格管理权限,仍执行现行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品种的工厂出厂价格、产销地商业批发企业之间的调拨价格、内销批发、零售价格均不作变动。

三、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等涉外企业所需货源,仍按正常渠道进货,不准到外贸部门和产地抬价争购。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各地将执行情况分别告商业部和国家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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