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增加轻(重)烧镁出口口岸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7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5-27
实施日期 1996-05-27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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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增加轻(重)

烧镁出口口岸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73号 1996年5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天津、吉林、内蒙商检局,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为加强对轻(重)烧镁出口的管理,方便企业出口,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现对《关于加强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118号)中轻(重)烧镁的出口口岸予以补充,增加天津、长春、满洲里为新的出口口岸。

请大连特办据此签发出口许可证,海关、商检据此接受申报、检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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