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资函[2010]76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8-25
实施日期 2010-08-25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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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资函〔2010〕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3月8日公布施行。经与银监会研究,现就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在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批准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负责审核管理。

二、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事项,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依法履行审核管理职责,并就有关批准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外资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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