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7-15
实施日期 2019-07-1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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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15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9年1月11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第九条第(四)项。

二、对《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巴音布鲁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决定对两部条例修改后按法定程序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批准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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