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商业仓库改作它用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部发[90]基[储]字第82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9-17
实施日期 1990-09-1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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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商业仓库改作它用的通知

(1990年9月17日 部发〔90〕基(储)字第828号)

国营商业、供销社的仓库是发挥主渠道、蓄水池作用的必要手段之一。目前全国商业仓库只有4328万平方米,供销社只有9636万平方米。从总体看,仓库是不足的,以致不应在露天存放的商品只好露天储存,严重威胁商品安全。但近一、两年来,有些地区或单位随意将仓库改修为商场、招待所、营业厅等等,这种作法必须立即纠正,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商业仓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营业仓库不得随意停止或转业,如必须停业或转业的,要提前半年报主管商业局、供销社批准”的规定,不得违反。

二、原仓库改作它用时,必须事先经有关部门立项、并在有设计任务书以及资金落实等情况下,在适当地点另建同等面积的新库,以资补偿,当地商业局、供销社要负责监督落实。

三、储运公司仓库的改用要严加控制。确需改用的,必须经省商业厅、供销社审查同意,并报商业部备案。

请你们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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