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7-30
实施日期 1997-07-30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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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按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修改意见:

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州”后面加“人民政府”。

第五条“帮助支持各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改为“办好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九条,第二项删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六项全部删去。

第十条第七项,“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改为“监督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第五项删去“和聘退民办教师”几字。

删去第十五条第四款。

删去第十七条第六款中的“对少数民族女学生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实行……免试保送制度”一句。

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当加强基础教育”、“分阶段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两句;删去第二款中“对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九个字。

第二十条第一款“必须按规定送子女……人学”一句,在“规定”前加“法律”二字。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句“统筹管理”改成“统筹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第四项、第五项全部删去。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句中的“民族教育”改为“本州基础教育”。

删去第二十六条,将其中第二句话“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移到第二十五条末尾。

第二十七条,删去第一句话:“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必须予以保证”。

第二十八条删去三处:第三项中的“以适当比例用于师生福利,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免收校办产业的税费”;第四项中的“用于资助边远贫困山区发展教育”;第五项全部。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的“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资金的审计”移到第二十九条句首。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一句,在“规范”前加“国家”二字。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移风移俗”改为“移风易俗”。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句后加“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

第三十七条,删去第二项的“对长期在边远贫困山区……教师”一句;删去第三项。

删去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的“任期目标”,删去“任期”二字。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删去“情节严重”四字。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改为“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注):上述修改意见中的条目顺序数是原稿顺序数,删去一些条文后,后面的条文顺序数依次往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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