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

文章来源:河北省政府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6-09-12
实施日期 1996-09-1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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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含义,理顺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地审批程序,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有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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