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47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7-11
实施日期 1999-07-1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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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74号 1999年7月11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紧急请示》(京国税[1999]2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明确:“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收入,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该批复所称维修单位仅指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大修厂,化工等生产企业仅指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及所属化工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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