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5)

文章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6-03
实施日期 2025-06-03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章。

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不得发行、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机构制作、发行的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

章节、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