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委托咨询服务机构承担编制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基础研究工作的部内工作规则》的通知
(商合字〔2007〕22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商务部委托咨询服务机构承担编制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基础研究工作的部内工作规则》业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 件
商务部委托咨询服务机构承担编制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基础研究工作的部内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商务部牵头编制的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的水平和质量,确保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出合格的咨询服务机构完成上述规划的基础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基础研究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牵头编制的我与周边及发展中国家的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的基础研究工作。
第三条 商务部委托咨询服务机构承担基础研究项目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合作司为项目执行单位,条法司、财务司、地区司、驻部监察局为业务配合单位。
第四条 承担商务部基础研究项目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委托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5年年检合格;
(二)近5年承担投资总额3000万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国别经济研究报告的任务不少于10项;
(三)具有经济领域5个学科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不含事业单位)。
第五条 合作司每两年通过商务部网站发布信息公告,邀请咨询服务机构按照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承担基础研究项目。
第六条 合作司组织部内有关司局和专家,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并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部领导批准后通过商务部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入选咨询服务机构。
第七条 确认和委托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咨询服务机构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条法司、财务司、地区司、驻部监察局等相关单位的见证下,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对按照第六条产生的入选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合作司将随机排队结果记录在案并通知入选的咨询服务机构。
(二)合作司按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我与周边国家经济合作中方工作组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咨询服务机构,结果报部领导批准。
(三)商务部向接受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咨询服务机构出具任务委托书。
(四)收到商务部的任务委托书,但不愿承担该项任务的咨询服务机构,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
咨询服务机构不愿承担任务是指在接到商务部出具任务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商务部书面确认承担该项基础研究项目的情况。
(五)合作司与同意承担该项任务的咨询服务机构签订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委托合同。
(六)对某些特别紧急和特殊的基础研究项目也可由合作司报请部领导批准后,采取直接指定咨询服务机构方式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方式。
特别紧急和特殊的基础研究项目是指未纳入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且为配合国家领导人出访需要经部领导批准临时决定的项目。
第八条 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委托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提交国别研究报告和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规划中方建议草案等研究成果。合作司牵头会同我与周边国家经济合作中方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研究成果组织编制双边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对外商签。中外双方正式签署该发展规划后视为受托咨询服务机构完成此项委托任务。
第九条 入选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取消其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的资格:
(一)承担基础研究项目中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是指研究成果逻辑结构不合理、资料缺乏客观性、结论不具科学性、提出的工作建议可操作性差等。
(二)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本规则中的项目委托任务。
(三)不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基础研究项目的信息。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