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粮油饲料仓库进出库计重交接管理规定(1997修正)

文章来源:大连市政府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97]111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1997-12-31
实施日期 1995-04-10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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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粮油饲料仓库进出库计重交接管理规定

(1995年4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政办发[1995]31号发布;1997年12月31日根据大政发[1997]11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仓储市场秩序,维护仓库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粮食、油料、饲料(以下简称粮油饲料)仓储业务的仓储企业、仓储个体户,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仓储事业管理局是大连市仓储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仓储企业计重交接工作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条 储存粮油饲料的仓库,均应安装使用经计量监测部门鉴定(或周期鉴定)合格的电子汽车衡,并设专职司秤员。

第五条 粮油饲料出入库过秤交接,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现场监秤。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监秤的,收货人应书面委托仓库代为过秤验收,而后派员复查。

第六条 进出库的粮油饲料均以每辆汽车(含拖挂车)为单位过秤。过秤后,司秤员应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汽车过秤码单,并在出入库交接单上注明整车重量及货物重量,与货主(或汽车驾驶员)共同签字。

过秤费用由货主支付,具体标准由市仓储局与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 粮油饲料入库验收后,仓库业务人员应在入库验收单上标明每垛(每车皮)货物的实收总重量并及时递送收货人。

第八条 仓库应在粮油饲料出库前和入库后的三天内按标准进行水分检验,并在出库单上标明储存期间的水分变化情况。

货主应在粮油饲料出库的三天前通知仓库,以便进行水分检验。如未及时通知,因无法计算水份变量所出现的问题,由货主自己承担责任。

第九条 粮油饲料的保管损耗及定额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库内产生的撒漏粮食由仓库方进行加工、筛选,达到原进库标准后单独过秤计重,经货主同意累加在总重量内;达不到原进库标准的,按地脚粮处理,以所含纯粮率折算计重单独入帐,不得随车出库。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仓储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汽车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仓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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