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24
实施日期 2004-09-24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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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和期限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三、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删去第五十一条。

五、删去条文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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