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24
实施日期 2004-09-2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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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二、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修改为:“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

四、删去第五十条。

五、删去条例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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