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汽车销售公司收取的佣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5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1-31
实施日期 1999-01-3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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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汽车销售公司收取的佣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5号 1999年1月31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汽车销售公司收取的佣金收入应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报告》(沪国税流[1998]2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上海汽车工业销售公司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获取的销售佣金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鉴于上海汽车工业销售公司销售的汽车进销差价很大,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存在平销行为。因此,对上海汽车工业销售公司获取的销售佣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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