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部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文号 中汇交发[2010]20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9-16
实施日期 2010-09-16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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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0〕209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各承销商:

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2号)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汇交公告〔2008〕61号)的有关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现对相关工作做如下规范:

1、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交易中心将定期在货币网发布承销商履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情况的公告。

2、企业应在发行成功当日,提交包含如下债券信息的文件:

债券基础信息:债券全称、债券期限、期限单位、计划发行总额、实际发行总额、起息日、到期兑付日、发行日、发行结束日、分销开始日、分销结束日、发行公告日、承销缴款日、发行价格、发行范围、主体评级、债项评级、评级机构简称、担保方式、担保机构全称、担保机构评级、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简称、计息方式。

计息信息:发行时票面利率、计息年度天数、闰年计息天数、整月计息天数、首次付息日、付息频率、利息分配方式、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种类、利差(基点)、利率上限、利率下限。

其它:含权信息、提前偿还本金计划信息、集合类债券相关信息。

请各承销商严格执行。对未能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机构,交易中心将通过中国货币网向市场公告,并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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