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发[2010]26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9-28
实施日期 2010-09-28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10〕262号 2010年9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了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加大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了《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组成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名单见附件2),由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和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共同担任组长,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调查统计司、金融市场司、研究局和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部际考核审查小组成员单位。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表编制工作。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要与各省(区、市)银监局共同组成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结果审查工作。

二、2010年考核要求和程序

为了做好2010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工作,现对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和各省(区、市)银监局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请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情况和相关联络人上报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各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请于2010年11月15日前单独上报符合考核范围的本辖区县域地区名单、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名单以及2009年末和 2010年11月14日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格式见附件3和附件4)。如果2010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上述统计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报告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按要求重报。

(二)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数据的管理,认真完成辖区内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信息、数据和考核报表的核对工作,如遇问题及时向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反馈。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对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本辖区考核表核对无误后,要进行签字确认,对本辖区内考核机构的数据全面性和正确性负责。

(三)在考核办法执行期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考核机构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力保通过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采集数据的正确性,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将通过统计检查跟踪数据质量。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当地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有关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联系人:高慧颖 联系电话:010-66194484

2.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名单(略)

3.**省(区、市)县域地区名单(略)

4.省(区、市)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名单及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情况(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特指法人在县域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办法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总行(社)进行整体考核。有关部门对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具有正向激励特征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对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分别考核,考核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以县为单位进行,包括县(旗)、县级市、自治县(旗)等行政单位,不含市辖的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部地区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区的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20个省(区、市)全部辖区,以及东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第二章 考 核 标 准

第五条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第六条 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是年度新增存款扣减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再按75%的存贷比减算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度。

第七条 年度新增存款的计算方法为当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减去上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

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由月末各项存款余额以时期平均数方法计算,即,其中表示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X0表示上年12月31日各项存款余额,X1……X12分别表示本年1-12月月末各项存款余额。

第八条 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的计算方法为当年月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平均余额减去上年月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平均余额。月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平均余额由月末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以时期平均数方法计算(同“第七条”)。

第九条 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当地贷款”指贷放给县域各类经济主体并使用于当地的贷款;县域指县和县以下区域,含县城区域。

第十条 年度新增当地贷款是指本年当地贷款月度平均余额与上年当地贷款月度平均余额的差额。

当地贷款月度平均余额由当地贷款月末平均余额以时期平均数方法计算(同“第七条”)。

第十一条 本章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之算法,适用于对2011年及以后情况的年度考核。作为过渡,在对2010年情况进行考核时,采用如下算法:

年度新增存款、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分别为当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当地贷款余额减去上年年末各项存款余额、当地贷款余额。

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是当年年末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扣减上年年末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贷款均为人民币存款、人民币贷款;贷款包括扣除转贴现后的各项贷款。

第三章 激 励 政 策

第十三条 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达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可按其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

第十四条 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

第十五条 鼓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特点和自身能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适当的激励政策。

第四章 考 核 管 理

第十六条 考核每年实施一次,第一季度完成对上年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数据采集

人民银行根据全科目统计系统按月采集考核数据,测算并制订各机构考核表。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审查单位

(一)成立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组成的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二)成立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省(区、市)银监局共同组成的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考核结果提交给银监会,并抄送各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收到考核结果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送达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审查程序

(一)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收到考核结果后,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意见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反馈给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

(二)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对考核结果的申诉意见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意见,于3月10日前将审查意见报送部际考核审查小组办公室。

(三)部际考核审查小组于3月25日前对各省(区、市)考核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最终意见。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执行

(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公布并实施达标机构在货币、监管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对上年达标而本年未达标的机构,取消上年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