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42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8-04
实施日期 1995-08-04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

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5年8月4日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