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配额商品额度招标试行办法

文章来源:深圳市政府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1993]200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04-29
实施日期 1993-04-29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

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配额商品额度招标试行办法

(1993年4月29日 深府〔1993〕200号)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进出口配额商品额度指标分配的透明度,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分配进出口商品指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实行招标的进出口配额商品是指:国家规定实行进出口配额(包括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或计划列名管理、国家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下达有相应额度指标且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权自行分配的部分进出口商品。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额度实行招标的定标原则根据不同商品而定。进口商品定标的基本原则是额度实行有偿使用,价高者得。出口商品额度招标不实行有偿使用,定标原则为:(1)出口卖价高,(2)换汇成本低,(3)有稳定的外销渠道,(4)有出口生产基地,(5)实行招标以前同类商品有良好的出口业绩,上年度同类商品配额使用率高。

第三条 深圳市进出口配额商品额度招标工作,由市计划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主管(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深圳市对外经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经贸服务中心)承办。

第四条 凡经批准在深圳市设立的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承担深圳市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均可参加进出口配额商品额度分配投标。对于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实行统一经营、专营或指定单位经营的商品,须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企业方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给特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额度情况,定期提出招标的具体商品种类、数量及条件,提前一个月对外公布,供企业竞投。

第六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填写《投标申请书》。《投标申请书》由市经贸服务中心发放,各企业填写的《投标申请书》应在规定的截标日期前送达市经贸服务中心。参加投标的企业每次最高投标数量限额依据不同的招标商品及数量而定。每个企业每次对于同一种商品只能参加一次竞投。

第七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交标后,未经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撤换或更改,中标后应按投标承诺的条件进出口成交。

第八条 上年度中标的商品额度使用率不足85%者,不得参加下年度同类商品投标。

第九条 具体商品的定标条件,由主管部门在开标前确定并保密。

第十条 市经贸服务中心在收到竞投企业递交的《投标申请书》后,登记密封,在规定的时间公开开标,并将《投标申请书》的有关项目输入电脑。开标过程应有各投标企业代表在场。

第十一条 市经贸服务中心应在开标后三天内根据各竞投企业《投标申请》提出的标的和市主管部门确定的具体中标条件,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定标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市经贸服务中心根据市主管部门批准的中标结果,向中标企业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企业凭《中标通知书》到市主管部门领取进出口批件。按国家规定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市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件向各级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不得更改主管部门规定的中标条件对外履约。但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按中标条件对外履约,需更改中标有关条件的,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外贸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作出是否更改中标条件的决定。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更改中标条件后,中标企业方可按更改的中标条件对外成交。

违反前项规定的,取消其中标额度,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进出口配额商品额度投标。

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的中标额度因故无法对外签约或履约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向其他企业转让中标额度。受让企业必须具备该类商品的投标资格。有偿取得的进口配额商品额度可以有偿转让。无偿取得的出口配额商品额度只能无偿转让。转让企业可向受让企业收取投标手续费。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也无法转让中标额度的,应在中标后三个月内将中标额度退回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原中标额度由主管部门另行分配或安排重新招标。中标企业退回中标额度后,不算额度使用率。但如招标额度收取有偿使用费的,所收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额度进出口报关后,应在三个月内将该项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审批证)送交市经贸服务中心,由经贸服务中心负责统计核对,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中标企业履约情况,以便主管部门对招标进出口商品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进口商品额度招标收入纳入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用于支持我市企业拓展远洋贸易和国际市场。

第十八条 市经贸服务中心承办出口配额商品额度招标业务按中标合同出口卖价金额0.3%收取手续费,由中标企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一个月内向经贸服务中心缴纳。

进口配额商品额度招标不收取手续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