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失效]

文章来源: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文号 教财[1996]9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6-11-22
实施日期 1997-01-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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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属高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1996年11月2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教财[1996]96号)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属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是进一步加强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理顺学校与校办产业的产权关系,保证学校收入,推动校办产业深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对于促进校办产业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成本核算,使其以更多收入支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各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这一工作。

二、学校要组织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逐个清理对校办产业的实际投入,核实资本金及学校权益,并结合校办产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核实、核准并变更注册资金。

三、校办产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校办产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各种资产,或者依法认定的学校权益。主要包括:

1.学校以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流动资产(包括资金、材料等)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等)向校办产业投资及投资形成的资产;

2.校办产业运用学校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向学校借入资金,或由学校某一校办产业担保借入资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学校同意留给校办产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

3.校办产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4.国家对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收;

5.向学校借款注册创办、《担保法》执行前以学校名义担保,或者实际上由学校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注册创办的校办产业,虽然在经营过程中逐步偿还,但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属学校权益;

6.校办产业接受馈赠的资产;

7.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校办产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四、高等学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分主要包括:

1.开办时学校以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流动资产(包括资金、材料等)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等)直接投资及投资形成的资产属学校权益。但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学校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学校对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

3.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学校借款等借款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只提供担保的,不属学校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学校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转为投资的部分属学校权益;

4.集体性质的校办产业享受国家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属学校权益。

五、学校投入校办产业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必须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价值量。

六、学校不得将土地作为资本金投入校办产业。

七、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1.全民所有制校办产业应上交学校的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中学校股应分得的股利;

3.有限责任公司中学校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4.国家对校办产业减免的税收应交未交学校的部分;

5.其他按规定应上交学校的国有资产收益。

八、校办产业应按规定将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凡拖欠、挪用、截留学校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考核期校办产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以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十、学校对校办产业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主要指标为: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学校权益÷期初学校权益)×100%

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校办产业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2.学校收益率=〔(实际上缴学校财务利润及收益+实际上交校内主管部门利润及收益)÷学校投入资本金总额〕×100%

3.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十一、在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还要考核以下指标:

1.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总额)×100%

2.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5.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十二、校办产业保值增值考核应扣除以下客观因素:

1.考核期内学校增加或减少的资本金;

2.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3.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4.考核期内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5.考核期内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十三、校办产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年度作为考核期,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考核结果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汇总表”于次年6月底报送国家教委财务司。国家教委将对各学校连续考核一个重点校办公司(企业),请各校于1997年3月底前将重点考核的企业名单报国家教委财务司。

十四、校办产业的法人代表及经营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效益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使校办产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予以核减基本收入、免职,并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十五、校办产业在上报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责任者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十六、本办法由国家教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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