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来源: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02-09
实施日期 1993-02-09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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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的通知

(1993年2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我部对1988年3月17日(88)卫药字第20号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并以第27号卫生部令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现就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是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生产和质量的基本准则,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认真贯彻。

二、今年开始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凡具备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可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认证。具体认证办法、标准、证书、标志等另行颁布。

三、药政管理部门将对取得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

四、1993年3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的要求进行设计、建筑、安装、调试,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卫生部申请认证。

未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所辖区的药品监督人员进行培训。

在执行和监督检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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