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

文章来源:国务院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506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9-18
实施日期 2007-09-18
法律话题 对外合作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制造加工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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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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