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12]5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9-05
实施日期 2012-09-05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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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2]5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武汉、西安、沈阳、广州、成都国家税务局: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汇传[1995]13号)及其附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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