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关于从严审批利用外资举办旧轮胎翻新项目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物资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物资局(已变更)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4-07
实施日期 1987-04-07
法律话题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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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

关于从严审批利用外资举办旧轮胎翻新项目的通知

近年来申请利用外资举办旧轮胎翻新项目的企业日趋增多,要求批准进口旧轮胎的数量也较大。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全国计划内定点轮胎翻新企业有515个,年翻胎能力已达574多万条,一九八六年翻胎约210万条,翻胎生产能力只利用了37%。目前国内新胎年产量已达1762万套,而实际需要仅1500万套左右,产大于销。

鉴于上述情况,请各部门严格掌握,除翻新后的轮胎全部出口的企业外,今后一般不再批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翻胎企业,也不再批准现有的合营企业扩大翻胎生产规模,增加翻胎能力。如确属技术改造项目,需报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审批。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物资局

一九八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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