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招标项目核准退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3]44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4-18
实施日期 2003-04-18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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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招标项目核准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445号 2003年4月18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白龙港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B8标A包和B包核准按中标机电产品项目退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进[2003]10号)、《关于上海苏州河综合整治一期工程C15标核准按中标机电产品项目退税的请示》(沪国税进[2002]53号)、《关于B2、B7、B9标核准按中标机电产品项目退税的请示》(沪国税进[2002]51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上海市白龙港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及上海苏州河综合整治一期工程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招标项目核准退税的问题,经审核,上述工程项目符合总局规定的退税条件,同意你局对上述招标项目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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