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3年 第54号)
根据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现将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授权机构予以公布。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机构名单
2003年10月15日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海南省商务厅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大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