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54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授权机构

文章来源: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5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0-15
实施日期 2003-10-15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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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3年 第54号)

根据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现将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授权机构予以公布。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机构名单

2003年10月15日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海南省商务厅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大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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