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09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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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9日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营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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