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96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1-14
实施日期 2002-11-14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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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点税源监控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的要求和总局2003年进一步加强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需要,总局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若干基本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新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已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从2003年1月1日起使用这一新标准。利用2002年的旧代码库改造建立2003年新代码库,必须按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重新填写。新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代码随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下发。

二、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

2003年上报总局的重点税源户标准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年实际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年实际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人。同时,为健全样本结构,各地要力争在各中类行业中(前三位码)选择一定数量的监控企业。为进行重点税源的同比分析,2003年新增监控企业必须同时上报上年度的数据。上报上年新增企业数据库,仍沿用旧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数据库文件名前应加英文字母X。

各地应按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达标数量摸底表(附后)的要求,上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表列数量。

三、填报数据指标金额单位

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企业月报表指标体系不变,但随着监控范围扩大,企业规模逐渐变小,企业填报月度数据的部分指标有可能小于万元。为适应企业数据逐渐变小的这种趋势,2003年填报数据的金额单位,虽然仍以万元为单位,但增加了允许填写2位小数的设计。企业部分指标数据不足万元时,以小数的形式填报。数据指标填写说明随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下发。

四、开通重点税源监控网页

为了方便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及时指导、沟通和经验交流,总局利用局域网开通了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专版网页。内容涉及工作最新动态、下载中心、问题解答、交流论坛等。各地要密切关注网站信息,及时贯彻网上发布的有关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并踊跃上报可供交流的数据应用分析材料。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基层任务参数、数据应用分析测算参数请在该网页下载中心下载。上网登录网址如下:

http://130.9.1.116/zdsyzb/。

各地要按照2003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要求,抓紧时间布置,保证及时、准确地上报数据。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计划统计司宏观分析处)联系。

2002年11月14日

附:

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分地区达标数量摸底表

国税局合计9087 地税局合计13052

北京 399 北京 1274

天津 226 天津 356

河北 410 河北 437

山西 218 山西 130

内蒙古125 内蒙古102

辽宁 250 辽宁 448

大连 105 大连 236

吉林 161 吉林 369

黑龙江192 黑龙江183

上海 491 上海 649

江苏1076 江苏 836

浙江 604 浙江 506

宁波 145 宁波 289

安徽 223 安徽 287

福建 169 福建 453

厦门 80 厦门 170

江西 127 江西 192

山东 568 山东 735

青岛 178 青岛 310

河南 408 河南 466

湖北 331 湖北 245

湖南 236 湖南 400

广东 526 广东 1400

深圳 163 深圳 359

广西 240 广西 493

海南 71 海南 99

重庆 156 重庆 289

四川 329 四川 303

贵州 89 贵州 146

云南 261 云南 173

陕西 200 陕西 185

甘肃 99 甘肃 156

青海 39 青海 35

宁夏 47 宁夏 85

新疆 145 新疆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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