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04-28
实施日期 1993-05-01
法律话题 信息服务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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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

第十四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出厂检验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供货合同中规定。

第十五条 邮电通信工程设备和器材经过出厂检验后,检验小组应提出结论意见。检验小组成员被检单位成员签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邮电部基本建设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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