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邮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文章来源: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10-04
实施日期 1989-11-01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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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邮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9年10月4日邮电部发布)

为了适应邮电基本建设任务日益繁重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势,进一步做好邮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结合邮电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加强邮电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各级邮电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建设进度办理拨款和贷款,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努力为基本建设服务。对于国家计划外的基本建设,应拒绝拨款和贷款,充分发挥促进和监督的作用。

第二条 各级邮电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和人员要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各项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数额、资金来源和投资的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参与研究和决策。

对于利用国内和国外贷款进行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贷款额度、贷款币别、贷款和还款的时间,需要归还贷款本息的数额,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外汇和人民币的来源和偿还能力等有关问题参与研究和决策。

第三条 邮电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投资大小、建设规模、重要程度和隶属关系等,分为部管项目和局管项目两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级邮电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和邮电部有关规定,要按照年度编制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包括部管项目和局管项目),在核定的财务计划范围以内进行拨款和贷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级邮电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通过财务和会计工作管理的总概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四条 加强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工作,保证计划内工程的资金,杜绝计划外工程的支出。

(一)各级邮电建设单位应本着积极动员内部资源、挖掘潜力,节约使用资金的

原则,编制年度邮电基建财务计划;经批准后,确定年度拨款和贷款总额。

(二)对于经过财务会计部门会签同意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会计部门应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安排好当年的投资来源和必要的为以后年度的储备资金,列入财务计划。其中部定工程按照建设项目安排财务计划。

(三)对于一个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有中央级和地方级的,以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应该分开管理和核算,并做好相互之间的衔接工作,应各自控制在相应的计划范围以内。

(四)对于基建计划外的建设项目,不能列入基建财务计划,不予拨款和贷款。

第五条 加强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的管理,切实把住基本建设计划和资金的口子。

(一)邮电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是确定年度邮电基本建设任务,安排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的依据。

年度投资额,一经核定,不得突破。如必须变动要追加投资额时,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在没有批准以前,不能增加拨款和贷款。

(二)基本建设计划,应该保证重点、保证投产。对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当年投产销号的建设项目,基建财务部门要配合计划部门,核实有关计划数字,做到投资计划足额安排,不留缺口。

(三)对于续建的建设项目,基建财务部门要配合计划部门,核实有关截止上年末的实际投资完成额累计等数字。

(四)一切列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凡是任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的,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五)部管建设项目实行按建设项目管理拨款和贷款。

第六条 加强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之间的工程款结算的管理工作。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经济责任,认真执行经济合同,遵守结算纪律。

(二)施工企业所需备料周转资金,在没有实行地区集中供料体制的,由建设单位拨给备料款。其数额按照邮电部和当地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单位拨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要陆续抵充工程款。凡是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给备料款。

(三)拨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和备料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应适当保留工程尾款和保修金,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和保修期满后结清。

(四)建设单位基建财务部门和人员要参与合同签订和工程价款结算工作,审查建筑安装企业提出的合同条款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加强基建设备和材料以及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订购设备和材料,要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概算等由物资部门编制物资申请计划。物资申请计划要经计划、物资、财务部门共同审查,财务部门要掌握订货合同副本,并根据订货合同,安排好所需要的资金。

(二)各项基建物资,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结合计划的安排和工程进度采购,不得盲目采购,否则不予付款。由于计划调整或设计的变更,而不需要的设备材料,由建设单位通知发料单位,调整原订货合同,及时办理手续。一切计划外的到货,不予付款。

(三)设备材料订货的供需双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物价政策。对于违反政策,不执行规定的,各级邮电基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四)订购国内的设备和材料要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得预付货款。

(五)建设单位物资部门对已到的器材,必须认真进行检验点数。一切错发、重发、质量不好的、不符合订货合同要求的器材,应立即办理退货,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六)建设单位对于为下年度需要储备的器材,应当在审定的设计文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设备、材料周围期范围内,经过批准后,再行储备。

(七)建设项目全部完成以后,结余资金原则上要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时处理完毕。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各项费用支出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职工培训费等各项费用支出,应当在批准的概算和基本建设计划范围内精打细算,节约使用。

(二)各项非生产性支出,要严格控制,加强审查。凡是购买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范围的商品,都要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于利用外资和进口设备的建设项目,对于若干原来没有明确规定而确实需要列入建设成本的费用,如银行手续费、国外银行承担费和利息等,应由基建和设计等部门,列入设计概算。基建财务部门应做好这些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加强年度基建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

(一)编审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应将投资支出控制在年度基建计划和不同资金来源的各项预算计划以内,对于建设项目的投资实际支出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二)对于少数建设单位的个别建设项目,投资的累计支出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以内,并且不必追加拨款和贷款,但由于各种原因要超出年度计划的投资支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在切块的年度计划以内进行综合平衡,酌情处理。对于超出切块年度计划的投资支出,未经主管部门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列入决算的投资支出。

第十条 邮电建设单位对于利用外资和进口设备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邮电部门利用外资和进口设备若干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处理试行办法》,做好利用外资和进口设备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邮电建设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邮电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做好投资包干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项目,各级邮电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邮电部门归还‘统借合还’一级干线固定资产投资借款的实施办法》,做好投资借款的借款和归还本息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要按照邮电部《关于邮电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做好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以便及时做好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和财经制度。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和财经制度。不得搞计划外工程;不得侵占损坏和浪费国家资财;不得将预算内拨款转到预算以外;不得用预提工程款、预付货款等形式转移资金;不得在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中弄虚作假。

(二)各级邮电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辅导工作。要善于总结经验,发现典型,努力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级建设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基建财务会计机构,稳定和充实财务会计人员。要把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会计达标工作以及业务培训等工作很好的结合起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按照建设任务的大小配备足够的人员承担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应配备具有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的人员主办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并配备副手协助。

(二)凡是没有系统学习基本建设财务会计专业的人员,一般不允许担任基建财务会计工作。

(三)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配备系统学习过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承担基建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六条 努力提高基建财务会计人员素质。各级基建财务会计部门要采取在职培训、脱产学习,以会代训、经验交流和专题研讨等多种措施,提高基建财务会计人员素质,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基本建设任务和基建体制改革的形势。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按本规定办理。

本规定解释权归邮电部经营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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