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交会展位分配原则(暂行)

文章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云南省商务厅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1-12
实施日期 2005-01-12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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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展位分配原则(暂行)

为确保我省企业充分利用广交会这一平台,结识客户、扩大成交、促进我省出口贸易,参照国家对广交会参展的有关要求,商务厅拟定如下分配原则:

一、公平原则:即对我省国有、非国有企业;对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不搞歧视。

二、公开透明原则:即对展位资源、展位分配实行公开,由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并公布分配方案。

三、实效原则:即优先安排我省广交会业绩突出、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性高的企业,尤其是生产企业。具体要求是:

1、出口规模大或出口增长潜力大;

2、对我省商务工作贡献突出;

3、参加各进出口商会;

4、自觉遵守广交会各项规定,遵章诚信。

四、属地优先原则:即优先安排展销我省自产商品的企业参加广交会。对于有些的确不是我省强项的商品展位,在遵守广交会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联营方式参展。对于有联营单位的企业,该企业必须有一定规模的联营企业商品的出口业绩。

云南省商务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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