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等七部委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家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告

文章来源:卫生部(已撤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第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6-11
实施日期 1999-06-1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

外经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家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告

(第6号)

自1999年1月15日以来,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相继发生因动物饲料被二恶英污染,导致畜禽类产品及乳制品含高浓度二恶英事件。二恶英不但可引起严重的皮肤病,甚至可致癌和伤及胎儿,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其化学性质非常稳定,可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不被降解和排出,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欧盟委员会已通过一项行动计划,要求比利时销毁所有受到污染的鸡肉、鸡蛋和其它受污染的食品。许多国家都已采取禁止进口这类受污染食品的措施。

为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暂停自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进口动物(指牛、猪、禽、兔、鱼,下同)、动物饲料、肉、禽、蛋类、乳及乳制品等可食用性动物产品和以此为原料的食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上述四国的上述受污染食品进境,一经发现,即行销毁。

三、已从上述四国进口的上述动物和动物食品一律封存,暂停销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经检验查明属受二恶英污染的食品,有关部门应按环境标准和要求立即采取销毁措施。

五、本通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立即上报。

特此通告。

1999年6月11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