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秋、国庆节假日监测保供、扩大消费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皖商明电[2012]154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9-17
实施日期 2012-09-17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安徽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秋、国庆节假日监测保供、扩大消费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皖商明电〔2012〕154号)

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秋、国庆节假日监测保供、扩大消费等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2﹞7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2012年中秋、国庆两节相连形成8天长假,又时逢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做好当前的市场供应等工作尤为重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多措并举,抓好流通稳增长,继续推进限额以上企业培育、电子商务发展、“五位一体”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政策资源的引导和杠杆功能。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开展“百家品牌促销、百场消费促进”活动,组织企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促销活动,大力促进文化、休闲等消费。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督促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切实抓好假日期间扩大消费、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等重点工作。

二、全力以赴,保障市场供应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预案周全、准备周密、保障充分”的总体要求,有效指导本地区骨干流通企业,加大货源组织力度,提前备货,特别是粮、油、肉、蛋、禽、菜、奶等主要生活必需品。要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强化服务意识,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要完善应急保供预案,加强对在库、在栏政府储备商品的核查,健全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强化对商品集散地和供应点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

三、加强监督,保障消费安全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商贸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宾馆、饭店等商业经营场所和各类促销活动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今年“两节”期间,高速路免收过路费将会给各中心城市特别是旅游城市带来大量游客,要严防踩踏、火灾等恶性事件发生,完善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酒类流通、餐饮等行业食品安全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密切关注,抓好市场监测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节日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和值班值守制度,做好节日市场监测工作。一旦发生市场异常波动或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快速响应、积极应对。要督促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监测数据,加大上报数据的审核力度。从9月27日至10月7日,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日报监测制度,样本企业须在每日中午12点前,通过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报送当日生活必需品市场销售及价格情况。重点零售、餐饮企业于10月7日上午10点前,通过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报送9月30日至10月6日的市场销售情况和2011年“十一”黄金周销售数据。请将本地省级市场监测样本企业信息报送人员以及各市节日带班领导、值班人员的姓名以及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于9月24日前报我厅;10月6日上午12点前将本市假日期间的市场销售情况、亮点及生活必需品市场情况报我厅(市场运行处,王家杰,电话:0551-3540252,传真:0551-3540173,邮箱:wangjj@ahbofcom.gov.cn)。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2012年9月17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