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农业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农业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01-02-16
实施日期 2001-02-16
法律话题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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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者签名: 船长签名:

《渔捞日志》填写说明:

1、经许可进入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作业的渔船必须每天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

2、渔捞日志每天填写一页,记录前一天中午12时至当天中午12时的作业情况和渔获量。累计产量是指从当年1月1日开始至当天的渔获物总产量。

3、生产船、灯船、运输船和其他辅助船均须填写渔捞日志,辅助船可只填写适用的内容。

4、渔船船长对渔捞日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每天的渔捞日志上签字。捕捞日志的各栏目不得空缺,如没有相应内容时,可划斜线表示。

5、渔捞日志的内容需要修改时,在需要修改的内容上划两道线(=),在其上方或下方写上修改的内容,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修改人的姓名和日期。

6、当年的渔捞日志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在船内备置。应中国渔政检查人员要求,申请人或船长应随时提供所需的渔捞日志。

7、作业类型按以下分类填写:双拖网,单拖网,围网、刺网,张网,钓具类,笼壶类。

8、填写渔捞日志不得使用铅笔等可以涂改的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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