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变更“调”、“进”、“出”字准运证名称、样式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专[1992]第2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2-18
实施日期 199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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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变更“调”、“进”、

“出”字准运证名称、样式的通知

(国烟专〔1992〕第23号 1992年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

为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需要,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使用的“调”、“进”、“出”字准运证的名称、样式作了变更。为做好新证启用前的准备工作,现将变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烟草准运证”更名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二、各省原使用的“调”、“进”、“出”字准运证不再使用。统一改用“运”字,号码前冠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简称,如(鲁)烟专运字№37××××××、(粤)烟专运字№44××××××等。

新准运证按附件一规格、样式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

三、新准运证的编号仍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是省码(新省码的编排见附件二),后六位数字为准运证编码。

四、准运专用图章的规格、样式不做变更。

五、新证仍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备查;第二联:交承运单位;第三联:随货同行。

六、新准运证启用后,原证自行废止(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签发的准运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七、国家局原使用的“特”字准运证的名称、样式已先行变更。

烟专运字

调出单位_______调入单位_______

----------------------------

| | |计量| |||

|名 称|规 格| |数量| 起止点 | 备注|

国| | |单位| |||第

家|----|----|--|--|------|---|二

烟| | | | |自 至 ||联

草|----|----|--|--|------||:

专| | | | |自 至 ||交

卖|----|----|--|--|------||承

局| | | | |自 至 ||运

(|----|----|--|--|------||单

9| | | | |自 至 ||位

2|--------------------------|

)|有效期( )天,过期作废 |

5|--------------------------|

0|签发| (盖章) | 承运 | |

0| | | |(盖章)|

0|单位| 年 月 日 | 单位 | 年 月 日|

----------------------------

批准人: 经办人:

说明:1.本证有效期最长为45天。使用本证时,必须货证相符。

2.卷烟、雪茄烟以件(50条)为计量单位;烟用丝束、盘纸以吨为单位;滤嘴棒以万支为单位;烟草专用机械以台(组)为单位;烟丝、烟叶以公斤为单位。

3.此准运证仅限于省(市、自治区)际间运输使用。

北京:11天津:12河北:13

山西:14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浙江:33安徽:34

福建:35江西:36山东:37

河南:41湖北:42湖南:43

广东:44广西:45四川:51

贵州:52云南:53西藏:54

重庆:55陕西:61甘肃:62

青海:63宁夏:64新疆: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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