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政发第32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9-22
实施日期 1998-10-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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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单位须于每年二月和八月初将前半年审批情况报送外经贸部(发展司)备案。

二、如主办单位为境外机构,请在“主办单位”项同时填写中方承办单位。

三、展览会编号,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展览类别;第二部分是审批单位批准展览个数序号(由三位数组成),如:001--999。

四、本表由审批单位自行印制填报或按本表格式要求和项目另行打印。

展览会总结的内容和要求

一、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二、展览时间和地点。

三、展览规模,包括:

(一)展览面积或摊位总数(按标准摊位3X3M平方计算);

(二)参展单位总数;

(三)举办国际展览会,报境外参展单位数量及所占比例,境外参展面积(或摊位数量)及所占比例,参观人数;

举办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报境外到会客商数量及相当于摊位总数的比例,洽谈项目或出口成交额。

四、参展单位、到会客商、参观人员对展览会的反映和意见。

五、主办单位之间或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履行联合办展协议的情况。

六、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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