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进成套设备所需支付“两税三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已变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已变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1-06-03
实施日期 1981-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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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成套设备所需支付“两税三费”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使用国外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建计划上的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引进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对国家统借外汇引进的成套设备,到货后所需支付的国内“两税三费”(关税、工商税、银行和外贸手续费以及宝钢的海运费,保险费等),作如下规定:

一、 凡是当年到货当年计划安装形成工作量的引进设备,所需“两税三费”应在当年国内基建投资中支付。各部门、各单位在安排年度基建计划时对此项投资应予列足,保证付款,不得拖欠。

二、 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引进项目需要推迟建设进度或者停缓建,到货设备当年不安装形不成工作量的, 所需支付的“两税三费” 由主管部向建设银行申请基建储备贷款解决,建行贷款资金由国家预算安排。贷款本息在引进设备安装时,由主管部从当年基建投资中归还。具体贷款办法可参照一九八0年三月十四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中央级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 以上处理原则,从一九八一年起,各有关部门均应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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