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1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1-20
实施日期 2004-01-20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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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现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所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股分公司承受集团公司作为投资转让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集团公司与股分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化,在股分公司上市前,属于股分公司与集团公司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免征契税;其他应照章征收契税。

三、改制过程中,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办理更名登记到集团公司名下,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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