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7-08
实施日期 2022-07-08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 物流仓储 ;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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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第58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为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地区)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调查,确认出口国家(地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措施。

二、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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