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8]1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8-01-03
实施日期 2008-01-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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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长江引航费按基本基价每净吨(马力)0.405元,加里程基价每净吨(马力)公里0.003315元计收,即每净吨(马力)引航费标准=0.405元+0.003315元/公里×里程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进整到分。

2、引航船舶不足500净吨(马力)的,按500净吨(马力)计收。

3、逢节假日或夜班(22:00-6:00)引航、移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50%;节假日夜班加收100%。

4、收费举例。如将1000净吨的船舶从宝山引航至江阴(引航里程161公里),应收取的引航费为1000净吨×(0.405元+0.003315元/公里×161公里)/净吨=940元。如该船舶在某港港内移泊,应收取的移泊费为1000净吨×0.29元/净吨=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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