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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