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5号--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

文章来源: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8-05
实施日期 200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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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3年 第2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有关部门新的职能分工的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83号,见附件)办理。其中,涉及利用外资的事项由商务部负责;涉及非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涉及金融类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事项由财政部牵头。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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