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来源: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0-17
实施日期 2003-10-17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商贸服务 ; 对外贸易
<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8日起,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三、对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四、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澳门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附件文本见网站:www.mofcom.gov.cn

2003年10月17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