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关软件业务需求》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11]40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7-25
实施日期 2011-07-25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软件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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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关软件业务需求》的通知

(国税函〔2011〕4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予以公布,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精神,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和相关综合征管软件等业务需求编写和修改工作,现将税务总局编写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关软件业务需求》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地税收征管系统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软件开发和实施工作。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个人所得税管理相关软件业务需求

一、费用扣除标准的变更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月3500元。

(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其费用扣除和附加减除费用合计维持4800元/月不变(目前暂定4800/月不变,待《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后,以《条例》规定为准)。

二、税率及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的变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具体内容见)。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的税率表(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申报期的变更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由原来的次月“七日内”修改为次月“十五日内”。

以上业务需求内容,供参考。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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