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10]31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7-07
实施日期 2010-07-07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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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31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10〕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及相关规定,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自建并运营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且该项目运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仅从事城镇燃气工程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工程的建设工程业务或承包经营业务的企业,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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