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来源: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文号 价费字[1993]16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3-04-23
实施日期 1993-06-01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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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3年4月23日价费字[1993]165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收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审查发证费及核定标准的函》(建设[1993]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时收取审查发证费。申报领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向审查部门交纳申报费5元、审查费25元、证书费10元。未获批准领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只缴纳申报费5元。

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和发证过程中的证书工本费、邮寄费、专家旅差费、劳务费等项开支。

本通知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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