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8]5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3-24
实施日期 1998-03-24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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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8]54号 1998年3月24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山西省人民政府竹叶青酒消费税率有关问题的请示》(晋政字[1997]1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配制酒是在酒基中加入可食用的辅料(包括植物型与动物型)、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一种酒。经向有关部门了解,竹叶青酒主要是以汾酒为酒基配制而成,属于典型的配制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它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材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材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按照《通知》规定,对竹叶青酒应以粮食白酒2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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