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2015)

文章来源: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5-01-27
实施日期 2015-03-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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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月27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5年1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评价考核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对目标考核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以监督。”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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